一手樓規管 失實資訊負刑責

【本報訊】成立近一年的立法規管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督導委員會就監管一手樓銷售提交報告,針對售樓說明書、價單、示範單位以至廣告提出多項建議,包括規定價單只能披露實用面積的樓價,建築面積將從此絕迹。至於樓盤廣告亦不能使用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訊,若發展商發放失實資訊可能負上刑責,最高罰款五百萬元及監禁七年,運輸及房屋局正草議文件諮詢公眾,預計今個立法年度可通過相關法例,最快二○一三年正式實施。

委員會建議新法例涵蓋所有住宅物業樓花銷售,包括舊契項目,部分一手已建成住宅物業亦應受規管,但若發展項目中逾九成半單位已出租達卅六個月則可獲豁免。

一向甚受爭議的建築面積不再出現在價單,運房局發言人稱,各發展商計算建築面積各有不同,消費者難以比較,因此統一以實用面積報價,價單不應披露與建築面積有關的資料,影響實際樓價的優惠亦應在價單公布。

公司董事經理或「上身」

委員會又建議收緊廣告規管,包括印刷、電視及互聯網等廣告均不能發放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訊,亦不能公布有關建築面積資訊,廣告內須標明樓盤完工日期,若廣告包含活動視覺效果,需提醒買家參閱售樓說明書,但對於虛假資訊的定義,運房局發言人指需待諮詢時作詳細討論。

為收阻嚇作用,新例建議加入罰則,如發展商未提供建築圖則供公眾查閱處以罰款,但若涉及直接影響買家或帶來潛在財務損失的罪行,如售樓說明書缺乏特定資訊則可判處監禁和罰款,作失實陳述或發放虛假資訊則最高可罰款五百萬元及監禁七年,如妨礙授權人士進行偵查亦可能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若發展商觸犯罪行,公司董事、經理及秘書等高級人員亦會「上身」,但委員會建議可設定適當免責條文,如「已盡應盡的努力」可作辯護理由,委員會建議當局設立專責執法機關處理監察、接收投訴及調查等工作。

今年諮詢提交立會審議

發言人稱,當局正草擬白紙條例草案,爭取於今年展開公眾諮詢,期望在今個立法年度提交立法會審議,但因成立專責機關需時,預計草案獲通過後一年法例才可正式實施。

地產建設商會執委會主席梁志堅原則上同意立法,但希望當局可釐清失實陳述或虛假資訊的定義,規管不應過於嚴苛。督導委員會成員李永達則認為當局應交代有關子母公司售樓的規管,因不少大公司均會設子公司售樓,若法例無法規管母公司則令新例形同虛設。

香港測量師學會房屋政策小組主席潘永祥表示,理解發展商對最高罰則為監禁有憂慮,但大前提是在知情下容許職員違規才要負上責任,故發展商不用過分擔心。至於價單發放前不可收訂金或任何款項,相信可幫助準買家取得更充足資訊後才購買。

消費者委員會亦支持立法,認為必要釐清一手物業的定義及豁免範圍,建議發展商在網上和樓盤銷售處實時公布交易資訊,又指一手樓銷售投訴有上升趨勢,今年首九個月已接獲七十五宗相關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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