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在外傭爭取居港權案中敗訴的特區政府,已於本周二正式入稟上訴庭提出上訴,要求推翻原審判決。政府在其上訴申請通知書指出,原審法官林文瀚犯下三大錯誤,重申外傭留港不屬「通常留港」,相關的《入境條例》條文並無牴觸《基本法》,要求上訴庭糾正。政府已向上訴庭申請排快期處理今次上訴,政府並預計上訴聆訊需時三日。
林文瀚法官上周五裁定,《入境條例》中規定外傭留港期間不屬「通常留港」的條文違反《基本法》,裁決意味目前最少十二萬五千名在港住滿七年的外傭享有居港權申請資格。林官已排期本月廿六日再開庭處理判令內容。保安局局長李少光同日已表明提上訴,並在廿六日要求林官暫緩執行判令。
根據律政司本周二提交的上訴申請書,政府將採用原有爭拗點試圖說服上訴庭推翻原判。政府方面指出,原審法官的判決犯了三大錯誤:第一,法官應裁定,外傭留港是「非通常留港」;第二,《入境條例》的相關條文,乃遵照《基本法》賦予特區政府的權力,依法施行出入境管制;第三,法官判案時,應考慮中英兩國在《基本法》未定案前已有共識,外傭無權居港,而《基本法》亦是據此共識草擬,法官亦應考慮此立法本意。
政府方面指出,法官在判斷外傭的留港性質時,錯誤地以外傭是否自願逗留及願意服從條件,作為他們是否「通常留港」的準則。政府認為,正確的做法應是考慮外傭面對諸如必須在僱主居所居住、不准攜眷等獨特條件,來斷定其逗留是否「通常」,而以此準則,外傭不應被視為「通常留港」。
政府又指,《基本法》對永久居民定義有含糊之處,政府有權利用本地法例加以澄清,而且《基本法》授予政府向外國人施加留港條件及入境限制,現時政府只是據此權力,合法透過《入境條例》容許外傭來港工作,但表明他們留港時間不屬「通常留港」。
最後,政府指原審法官錯誤理解終審法院九九年的「莊豐源」案例。該案並無禁止法庭於詮釋《基本法》時,考慮它在草擬時期披露的立法原意。這樣原審法官便會了解,中英兩國在簽訂《聯合聲明》時,已同意不讓外傭居港,《基本法》及現有法律亦是據此共識而訂立。
案件編號: CACV 204/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