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負責審查工作
根據公務員事務局過去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指出,港府對公務員的操守審查制度分三級,包括是入職審查、一般審查及深入審查,最後一級適用於非常高級的職位,問責官員也須經深入審查,以確定有關官員「品格良好、守正不阿」,適宜擔任有關職位。問責官員的審查工作由政務司司長辦公室提出,政務司司長人選的審查工作則由特首辦提出。
文件指,當局會向主要官員的人選發出深入審查表格,所須填報的資料包括個人資料、教育背景、參與的社交活動、工作履歷和家庭成員,另須提名兩名諮詢人,警方會負責審查工作,有需要時會要求廉政公署提供資料,審查工作包括會見受審查者、其諮詢人及上司,以及翻查有關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