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設限亦屬「通常居港」

【本報訊】本案申請人Evangeline Banao Vallejos於二○○八年申請成為香港永久居民,但遭入境處拒絕。今次訴訟的爭拗重點,是入境處用以拒絕申請人的《入境條例》第2(4)(a)(vi)條,是否違反《基本法》第24(2)(4)條。《基本法》規定,外國人在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便屬香港永久居民。但《入境條例》訂明,外來家庭傭工留港時間,不屬通常居港,申請人指此條文明顯牴觸《基本法》規定,獲法官接納並裁定勝訴。

政府在聆訊中提出兩點反駁,指外傭留港有多項特殊限制,令其留港狀況變成「非通常」居港,另指《基本法》第154條,有授權政府對外國人施行入境管制,包括對其留港性質設限。不過兩點都不被主審法官林文瀚接納。

外傭生活猶如港人

法官指出,政府固然有權立法施行入境限制,但法例不能凌駕《基本法》。他指《入境條例》的相關條文,並非為闡釋《基本法》中不清楚之處,而是在《基本法》上再設限制,故並非法律容許的做法。至於政府指外傭留港工作受到多項限制,諸如兩年約滿後必須回鄉、不可搬出僱主居所自住、不可攜家眷來港、死後遺物遺體必須送回家鄉等,法官亦不接納這足以令他們變成「非通常留港」,亦不認同政府所講,這些條件令外傭不能享有獨立生活。

法官指,外傭在放假時便可自由活動,例如本案申請人,便獲僱主給予時間進修。有些在富有人家打工的外傭,其居住環境甚至比基層港人更佳。就算他們不能攜帶家眷、約滿必須離港等,亦不改變他們在港居住的事實。

政府在聆訊時稱,不讓外傭申請成為永久居民,是中英兩國自簽署聯合聲明時已達的共識,亦是《基本法》的本意。但法官引用終院莊豐源案例,指法院解釋《基本法》時,應以條文為準,故不接受《基本法》訂立後的文件。至於訂立前的意見,法官認為不足以反映當時草擬者的最終意見,故亦不考慮。

書面陳詞再定判令

基於以上各點,法官縱使不認同申請人所講,指《入境條例》涉及歧視,但亦裁定其相關條款違反《基本法》。但由於昨日的判詞,只就法律觀點作出裁定,故法官指示與訟雙方再呈交書面陳詞,並在本月廿六日再開庭,以決定判令內容。

案件編號:HCAL 1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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