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牆打通單位 業主勝訴

【本報訊】房屋委員會轄下柴灣山翠苑一對擁有兩個相連單位的夫婦,拆掉兩個單位中間的一幅間隔牆,將兩個單位打通,結果被屋苑的業主立案法團控告違反公契並且勝訴。涉事兩夫婦不服原審裁決上訴,上訴庭昨裁定,涉案單位分隔牆僅屬於兩個相連單位的業主,並非屋苑公用部分,上訴人並無違反公契。

兩名上訴人依次是譚詩敏及永陞國際有限公司,被告是山翠苑業主立案法團。譚於○八年九月購入山翠苑一個單位,而她的丈夫於去年二月透過永陞國際再購入相連單位。上訴人有意拆掉該兩個單位中間的分隔牆,在取得建築證書證明有關工程不會影響樓宇結構後,於去年三月動工。

成為具約束力案例

被告後來興訟控告上訴人違反公契,上訴人其後提出申請,要求高院原訟庭宣布他們才是該幅牆的業主及下令被告准許他們拆牆。原訟庭今年初裁定該幅間隔牆是屋苑公用部分,判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昨上訴得直。上訴庭宣布上訴人是該幅牆的業主及得到訟費,是次裁決已成具約束力案例,除非日後遭終審法院推翻。

上訴庭指,公契沒有指明該幅間隔牆是公用部分,而其他業主也無權進入涉案的兩個單位,准他們利用該幅牆也沒有意義。最後,按涉案兩個單位轉讓契的圖則當中都包括該幅牆,顯示該幅牆是涉案兩個單位共同擁有。

另外,如果該幅牆是公用部分將會帶來一些怪情況,其他單位的業主可隨時進入涉案兩個單位維修該幅牆,涉案兩個單位的業主有權要求業主立案法團付款維修該幅牆,即使在該幅牆上鑽一個洞也要業主立案法團批准,而業主立案法團也可以決議拆掉那幅牆。基於上述理由,上訴庭裁定上訴人的理解才是正確的。

案件編號:CACV 30 /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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