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警方踢門闖入屋令「沖涼婦」受驚事件,令人質疑警方搜屋程序「亂晒龍」,無依足指引去做。法律界人士黃國桐表示,一般情況下,除非疑犯闖入民居,警員為了追捕及確保市民安全,才有權追入;另一原因是有合理懷疑,警方有證據顯示屋內匿藏犯罪人士,警方基於執法滅罪所需,亦有權闖入民居搜查。
他表示,雖然今次事件,警方動機是為了打擊罪行,懷疑有人是黑工,但警方程序上明顯犯錯,應首先截查裝修工,若證實是黑工才可入屋搜查,但當時警方一開始已兵分兩路,急急腳入屋搜查,結果好人當賊辦,更惹起尷尬事件。
「好彩事主有着衫,如果唔係,追究起嚟都好麻煩。」黃表示,礙於屋內臨時木板門疑被警員踢爛,女事主亦受到驚嚇,事主可以追究及要求作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