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指,監管下釋囚委員會接獲廖的申請後,曾要求懲教署再提供資料,經長時間考慮才獲批。委員會是考慮到廖屬初犯,犯案屬突發誘發性及非預謀,獄中心理報告亦顯示廖在性格及行為上有很大改善,重犯機會不大,認為值得給予機會。不過有委員坦言,曾考慮朱振國家人的看法,但認為機制不應有前設考慮,否則對申請人不公平,最終決定准許其假釋。
原定明年才獲釋
上訴庭原本判廖監禁十年,若扣減三分一假期,本要坐監約六年八個月,即明年上半年才獲釋。但他透過「監管下釋放計劃」獲釋,據《囚犯(監管下釋放)條例》,提早獲釋的囚犯,均須接受懲教署人員監管,並須在監管期內遵守監管令規定和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