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男教練易服入女廁候懲

【本報訊】男乒乓球教練到公眾泳池女更衣室,換上女裝泳衣暢泳後,欲返回女更衣室沖身時,被眼利的泳池男職員識穿截停和報警,案件昨在觀塘法院提訊。蓄長髮的被告以一身女性打扮到庭,承認一項成年人不得進入異性更衣室罪。裁判官質問:「係咪不嬲去開女廁?」被告否認稱:「用開傷殘廁所,當日無得揀。」裁判官當堂皺眉,下令先索閱他的感化報告,准他保釋至本月廿二日判刑。

女性打扮 難掩陽剛味

廿六歲被告陳靜琪,身形瘦小,皮膚黝黑,昨身穿粉紅色女裝長袖運動風衣、黑色女裝運動長褲和粉紅色運動鞋到庭,他薄施脂粉,並在及肩長直髮戴上花花髮夾,所戴手錶也有女孩子最愛的「My Melody」公仔。雖然被告打扮嬌俏,舉止斯文兼有「女性線條」,但始終難掩陽剛味,在庭上甚為顯眼。

案情指,今年六月九日下午五時許,摩士公園泳池男職員發現身穿女裝泳衣的被告游泳後欲進入女更衣室,即上前截停查問,被告直認是男人,但因剛才是在女更衣室更衣,故需要入內取回儲物櫃的私人物品,他並出示一條女更衣室的儲物櫃鎖匙作證,又指更衣時女更衣室空無一人,職員最終報警將他拘捕。

被告昨並無律師代表,應訊時一直低頭,以輕柔聲線回答「認罪」後,表示並無任何求情說話。裁判官遂問被告:「係咪不嬲去開女廁?」被告否認,裁判官再問:「咁嗰度無男廁咩?點解唔去男廁?」被告用極低聲線回應:「我用開傷殘廁所,但當日無得揀。」裁判官皺一皺眉後,最終表示先替被告索取報告,又直言憂慮被告的情況,因香港法例並不容許被告的行為,勸被告「有咩需要協助記住同感化官講」。

根據公眾泳池規例,成年人不得進入分配給異性使用的更衣室,即超過八歲或身高超過一點三五米的人不得進入保留給異性使用的更衣室或其他隔室內,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五千元及入獄十四天。

案件編號:KTCC 4725/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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