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富商X指稱遭酒吧女公關涉嫌勒索約一億四千萬元案,女被告事後被控九項勒索及一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日前已被裁定十罪表證成立,經過一日休庭後,被告昨於區院選擇不出庭自辯,亦不傳召辯方證人。法官聽畢控辯雙方結案陳詞後,將案押後下周四裁決,期間被告繼續還押看管。
卅八歲被告祁春艷昨應訊時,繼續保持一貫的冷靜,只在聽取辯方陳詞時曾稍稍皺眉。辯方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陳詞指,因X與被告的關係曾起風波,令二人曾用上強烈及情緒化的言詞。二人其後曾就一項財務安排進行商討,故促請法庭不要將之與勒索混淆。
辯方又指X接受盤問時常迴避問題,只簡單重申自己遭恐嚇便算。此外,X一方面稱不停遭被告恐嚇而感恐懼,但他行為卻與說法不符,例如他曾陪伴被告就另一案件到觀塘法院,又聲稱在強迫下與被告發生性行為等。此外,警方曾七度應X要求介入調查,但警方卻無被告曾被指控非法索取金錢的紀錄,情況並不正常。辯方質疑事件真相是X與被告分手失敗,故當X向警員道出實情後,警方才會以家暴案處理。辯方又質疑X莫名其妙地遭被告勒索億元巨款卻未有報警,被告家人及朋友求助。
就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罪,辯方指X曾自行記錄案發期間發生的事,但他從未在紀錄中提及被告恐嚇他不要向警方錄口供,只記下他怕案件影響被告出境,才遲遲沒有提供口供。
辯方續稱生意拍檔Y與X相識逾十年,是密切夥伴,難免對被告有偏見。辯方認為Y透過綁架事件抹黑被告,又指控方沒有就綁架Y一事而起訴被告,法庭不應依賴有關證供。此外,Y、Z、A及B在綁架事件後均收到恐嚇短訊,但當時被告正被內地公安拘留,控方亦沒有證據證明被告與該些短訊有關。
辯方強調,控方指被告曾多次勒索X,金額由最初二百萬元增至一億二千萬元均被拒。辯方分析照邏輯若勒索多次被拒,理應逐次減少金額,故認為當中存有疑點。
控方陳詞時重申根據控罪元素,只要證明被告是在無合法辯解下索取金錢便已成立。
案件編號:DCCC 408/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