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船商後人爭產反遭索償

曾在已故「世界船業大王」董浩雲的董氏集團工作過、後來自組公司的航運界商人阮喬坤,於○八年去世後爆發爭產風雲。阮的兒子取得亡父遺產執行人資格後,入稟高院向阮的同居女友追回屬於阮、市值逾二千六百萬元的物業及資產。同居女友反指阮生前承諾把所有財產交給她,又指自己將一千七百萬元的賣船收益錯誤交予阮的子女,現想討回而提出反索償。案件昨在高院開審,阮子今日出庭作供。

在七十年代自立門戶的阮喬坤(下稱阮),之後與董家仍維持友好的世交關係,阮在○八年一月去世,享年八十一歲。新加坡籍原告阮明華是阮的遺產執行人,女被告羅美堅。原告現追討的資產包括現金、私人公司股權、股票,及阮以公司持有的跑馬地雲地利臺、天水圍嘉湖山莊、海怡半島及上海水城南路等等的物業。

被告曾以妻名義登訃聞

原告代表律師在開案陳詞時,先引述被告說法,指被告聲稱九二年與阮在跑馬地單位同居,便一直與阮生活至對方去世。被告聲稱阮在○○年曾向她求婚,但她沒有答應;又指阮在○三年的七十五歲生日時,曾自稱年事已高,答應會把所有財產送贈被告。阮○八年去世後,被告更曾以阮妻子的名義在報章刊登訃聞。

原告一方續指,被告又稱她與阮共同持有的一間公司,○七年六月出售一艘船後獲三千四百萬元,被告曾把其中一千七百萬元交予原告;但被告現稱該公司○八年時增大股權,她現佔該公司九成九股份,故要求原告交還該筆一千七百萬元。

原告對被告上述的說法一一反駁,指阮與原告母親育有兩子一女,原告是長子,而在九二年時,阮與原告母親並未離婚,當時該雲地利臺居所,仍是阮及原告母名義登記,而原告等家人與阮關係一向良好。被告聲稱阮把遺產送贈她的說法亦不可信,因阮自○三至○八年去世前,從沒做過任何股權或業權轉讓予被告,亦沒有把物業交被告管理。

原告又指,被告在阮去世後數天,即把與阮共同持有公司內的一千七百萬元轉到她戶口,原告表示若被告與阮關係密切,毋須趕緊把資產調走。對於被告聲稱一九九四至二○○八年間曾參與公司業務,並提交一批相關的文件及股份證書,原告稱經專家鑑證後,認為該批文件是由同一墨盒印出,認為被告疑有偽造文件之嫌。

案件編號:HCA 2628/2008及1609、161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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