廿七歲銀行經理於晚上尾隨一名妙齡女子乘搭扶手電梯離開港鐵車站時,用手機偷拍對方裙底春光,但東窗事發被途人發現,失手被擒。他昨於觀塘法院認罪後,竟要求裁判官判他緩刑或罰款,以免在索取報告時令家人得悉其醜事而破壞其健康形象。裁判官卻斥責他不應自己選擇判刑說:「如你覺得醜,應該喺犯案時早已諗到!」,又下令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准被告以五百元保釋至九月七日判刑。
被告黃澍銘,承認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案情指出,被告於八月十八日晚上十時許,於藍田港鐵站D出口,尾隨一名二十四歲女事主乘搭扶手電梯,期間以iPhone4拍下她的裙底春光片段。
一名途人目擊事發經過,遂通知事主及報警,警方到場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承認犯案。
辯方求情稱,被告於中文大學訊息工程科畢業後於銀行任職經理,主要負責中小企貸款批核,月入約兩萬元。留下案底對他已是最大懲罰,他當時只是一時衝動,他希望判處罰款或緩刑,以免在索取報告時令家人得悉事件而破壞他在父母心目中的健康形象。
不過,裁判官隨即質疑指,被告已廿七歲,應有足夠能力面對,被告應向家人坦誠交代事件,以免終日提心吊膽,判處罰款也會「倒行逆施」,使公眾誤會此類罪行可獲輕判。裁判官訓斥被告不應自選判刑,因為這正顯示被告沒有悔意。
裁判官說:「悔意的最高境界應是由法庭選擇判刑!……如你覺得醜,應該喺犯案時早已諗到!」被告向裁判官申請取回涉案的iPhone4,並指該電話內有很多生活照及重要資料。裁判官已拒絕被告的申請,但准許被告與案件主管聯絡,以複製電話內的重要資料。 案件編號:KTCC 4405/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