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家庭傭工爭取享有香港永久居民申請資格的司法覆核案件,昨繼續在高院聆訊。代表政府的御用大律師彭力克指出,在中英聯合聲明後,兩國已就有關問題達成共識,不讓外傭申請居權。政府在九七年修訂《入境條例》規定外傭在港不屬「通常居港」,亦是實現兩國協議。不過申請人一方則堅持,按照《基本法》字面解釋,它並無授權政府立法向外傭設限。
昨仍有不少外籍及本地人到庭聽審,未見有團體請願。
但有人午後在高院門外警方所設的示威區鐵欄,掛上寫着「Want Citizenship After Hostages Incident? NO WAY!!(人質事件後想要居港權?不可能!!)」橫額。
連續兩日到庭聽審的印傭團體主席Eni Lestari Andayani就稱,居權案乃是反歧視及排斥的抗爭,冀外傭在港受平等對待,強調繼續監察案件的進展。
彭力克昨陳詞稱,《基本法》有授權政府修訂《入境條例》,收窄「通常留港」的定義。
他回顧入境條例的歷史,指出自七一年起,港英政府已有多次修例,將非法入境者和越南難民船民摒出「通常留港」以外。
中英兩國在簽署聯合聲明後,八六年已在中英聯合聯絡小組討論外傭問題,同意不讓外傭取得居權,至九六年再重申此共識,並在九七年修例。當時全國人大和臨立會也有被知會。
彭指法官應留意上述歷史,並遵照《維也納公約條約法》,按照兩主權國的用意解釋《基本法》。
不過他強調,政府現階段並非要提請釋法,但就要求將相關文獻呈堂,以備案件到終審庭上訴時使用。總括而言,他認為《入境條例》並無違憲,亦不涉歧視,所設限制又符合實際需要,故要求法庭判申請人敗訴。
回應政府論點,申請人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堅持《基本法》關於永久居民資格的廿四條,已定下明確標準,並無如「依法享有」之類的字眼,證明它無授權政府立法。
至於外傭來港有特定的限制,她則指出,這只是合約條款,與其他外勞無分別。
例如,外傭約滿後由僱主提供機票回鄉,在外籍銀行高層的合約亦時有出現。
案件編號:HCAL 124/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