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收取燃料附加費引起訴訟。加拿大溫哥華一名商人入稟卑詩省最高法院,控告國泰航空以稅項名義收取燃料附加費,有誤導之嫌,要求法院把案件確定為集體訴訟,頒令國泰向所有顧客退還有關款項。國泰航空證實收到有關的入稟狀,但強調該公司一直依法辦事。而本港民航處則指客運燃油附加費為航空公司的運價,並非稅項。
原告人卡迪奧路(Ahmet Kadioglu)在入稟狀稱,上月透過旅行社購買溫哥華至香港來回機票,票價連稅合共一千二百一十九加元(約九千六百五十四港元),但列印在發票的稅項中,有二百七十五點二加元(即約二千一百八十港元)屬於「YR稅」(YR tax),入稟狀指這不是代稅務局收取的稅款,而是國泰留為己用。
據外地傳媒報道,不少大型航空公司收取所謂「YR稅」,「YR」的意思是「航空公司自用」(airline own use),其實就是航空公司徵收的燃料附加費。
卡迪奧路的代表律師波因特(Poyner)要求法庭確定這宗為集體訴訟,頒令國泰退回費用給所有支付過「YR稅」的顧客,同時禁止國泰往後繼續收取「YR稅」。
浦尼爾去年曾入稟提出同類訴訟,控告加航及英航等,但均遭這些航空公司以卑詩省法庭無司法管轄權為由抗辯,因為航空事務屬於聯邦事務。國泰發言人表示,由於案件已經進入法律程序,故不方便評論,但表示公司一向都遵照法例行事。
民航處發言人亦指出,客運燃油附加費屬航空公司的運價,並非稅項。而民航處就批准航空公司收取客運燃油附加費的同時,亦指明航空公司在售賣機票與乘客時,必須列明客運燃油附加費的金額。
旅遊業議會總幹事董耀中表示,印象中確有航空公司以稅項名義收取燃油附加費,但難以評論此舉有否違規。他說,該會一向反對徵收燃料附加費,因會令旅行社及航空公司產生很多爭拗。他認為航空公司應直接加價,避免因附加費的名義徵費引起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