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廉政公署前高級調查主任不滿十一年前遭不合理解僱,早前入稟向廉署索償一千一百多萬元巨額損失,案件昨在勞資審裁署開庭,由於勞資雙方文件資料未齊,審裁官將案件押後至本周五再審訊。
申索人梁桂玲,一九九七年九月加入廉署,任職高級調查主任,隸屬J組,合約期兩年半,至二○○○年四月約滿,但廉署以梁工作表現差為由不予續約。
梁提出兩項申索,包括二○○○年失業日起計至退休日的薪金,總共九百二十二萬三千二百元;以及五次合約的約滿酬金共二百四十多萬元。
代表廉署的廉署管理及行政總參事(署理)關儀蘭庭上指出,梁九七年入職,九八年底開始被廉署指工作出現大問題,至二○○○年二月期間,廉署不同職級的上司曾約見她解釋工作問題,期間先後發出兩封警告信要求她改進,最後上司全部給予不滿意紀錄。廉署根據僱傭條例,四月合約期滿後不予續約。
梁反駁指警告信並無具體說明不滿意的事件,表現差的說法對她不公平,她已將警告信退還,又分別去信廉署及廉署投訴委員會投訴,但委員會以事件屬僱傭條例,建議廉署自行處理。
梁桂玲在庭上強調,當年應邀前往廉署簽約前,已在電話中問清楚約滿後「一定」可以續約,否則絕對不會做只有兩年半合約的工作。
審裁官指出,案件面對兩大難題,因為根據時效條例,簡單合約法律行動,六年後不可提申索;而過往亦有案例,僱員完成合約而不續約,並非不合理解僱。
檔案編號:LBTC1694/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