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外籍家庭傭工爭取享有永久居民申請資格之案件,昨日終在一片爭議聲中於高等法院開審,預計聆訊需時兩日。申請人指出,《入境條例》規定外傭留港時間不被視為通常居港的條文,是違反了《基本法》;政府一方反駁指,外傭留港是有附帶條件,外傭在這些限制下留港不被視為「通常居港」,故不符申請資格。主審法官林文瀚表明他只會考慮法律理據判決。
代表菲籍申請人Evangeline Banao Vallejos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於正式陳詞時特別提出,本案引起公眾廣泛注意,甚至陷入歇斯底里,但其實是完全誤解案件爭拗點,她強調本案涉及住滿七年外傭是否享有資格申請居留權,而非外傭是否享有居權。無論裁決如何,都不會令大量外傭即時湧入成為永久居民。
政府在開審前一度擬呈交誓章,聲稱如申請人勝訴會引起十萬外傭來港,並預計他們會生育三名子女,其中一半會申請綜援等數據。雖然政府在最後關頭決定取消呈交,但李志喜昨亦有提出異議。對於案件引起社會爭議,法官特別回應稱,法庭只會考慮法律理據判決,不會受社會意見影響。
今次訴訟的關鍵條文,是《入境條例》第2條4款,規定外地家庭傭工為受僱留港的時間,不被視為居港,因此外傭就算留港多久,亦不符合居港七年,可申請永久居民身份的資格。李志喜陳詞指,這措施只屬政策性質,不可凌駕於《基本法》之上。
《基本法》第廿四條列明,非中國籍人士持有效旅行證件來港,在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且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便是永久居民。法庭詮釋此類憲法條文時,應照字面解釋,不可據所謂「立法意圖」而加以扭曲。上述條文明顯違反上述《基本法》規定,若容許它存在,便是「妹仔大過主人婆」。
代表政府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則力指《入境條例》無違憲。他指《基本法》第一五四條,授權港府對各國人士實行出入境管制,政府有權透過立法斷定哪種人是否如廿四條所訂的「通常居港」,不存在「妹仔大過主人婆」。例如在港服刑的外地囚犯,據同一條文便不被視為通常居港,如申請人所言成立,則外地囚犯也可申請留港。
至於外傭,彭力克指他們留港是有附帶條件的,例如兩年約滿後必須回鄉、不可搬出僱主居所自住、不可攜家眷來港、死後遺物遺體必須送回家鄉等,目的是故意要他們保留與家鄉的聯繫。他指這些條件都是合法合憲施行,外傭其限制下不能被視為「通常居港」,故不符申請成為永久居民資格。
案件編號: HCAL 124/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