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各黨派就外傭居港權問題鬧得火熱,但力撐透過人大釋法解決嘅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就畀人翻舊帳,話佢回歸前身兼入境處處長兼中英談判居留權小組英方組長,回歸後仲做埋保安局局長,對《基本法》居權條文錯漏百出及屢次遭受挑戰,葉太理應要承擔一定責任,冇理由可以完全置身事外,甚至藉此攻擊其他競選對手。
今次外傭居港權爭議緣自《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該項條文寫明喺回歸前或回歸後持有效旅遊證件進入香港、喺香港通常居住滿七年、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嘅非中國籍人士,即可享有居港權。外傭一方認為佢哋來港打工及居住,都算係「通常居住」及「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但政府就唔係咁睇,最終係點有待法院判決。
雖然葉太唔係原基本法草委,唔算直接有份草擬《基本法》,但佢自己亦曾公開承認,早喺回歸前佢擔任入境處處長同居留權小組英方組長時,已察覺到外傭居權呢個計時炸彈,但由於中英雙方當時忙於處理政改爭拗,先至冇及時處理。
不過有人質疑,就算葉太呢個解釋講得通,回歸前真係太忙搞唔切,亦理應喺回歸後升任保安局局長後,立即進行修例補鑊;即使冇辦法透過本地立法解決,最少亦可提早推出行政措施「截龍」,規定外傭居港滿七年前須離港「過冷河」。如果當年佢有咁做,依家就唔會累積有成十二萬五千名外傭居港滿七年,加深政府一旦輸官司對社會帶來嘅影響,被迫只能「使橫手」透過釋法補鑊。
其實除咗今次官司涉及嘅第四款,《基本法》第二十四條嘅其他段落,亦同樣因為寫得太簡單粗疏,喺回歸後遭受法律挑戰,政府差不多次次都係輸官司,次次都搞到好大鑊。其中第一款就係導致大量內地孕婦來港分娩、逼爆本港醫院產房嘅莊豐源案。第三款就係有關港人內地子女嘅首宗居留權案,最後要透過歷史性首次人大釋法解決。
大家喺批評班外傭及協助佢哋嘅律師之餘,係咪都應該向嗰班有份畀意見同草擬有關條文嘅政客追究政治責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