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賄洗錢九罪成 工銀高層候懲

【本報訊】工銀亞洲高層陳翊耀被指事發時收取二百五十萬元賄款,以協助現遭通緝的內地富商曾偉獲批逾廿七億元貸款及延期還款案,法官昨於區院裁決時指,被告收到該筆巨款時雖已離職,但認為他和曾偉二人於較早時已有協議,即待被告離任工銀亞洲後,始給予他報酬,作為回報他協助申請貸款,故裁定被告四項收賄罪及五項洗黑錢罪成立,將他收押至本月十六日判刑。

助富商獲批貸款

被告陳翊耀(四十三歲)案發時是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的房地產及融資部主管,他昨聽取裁決時不時面露苦笑及無奈搖頭。控罪指他於○七至○九年間四度收取貴價紅酒、名錶及二百五十萬元的賄賂,以協助曾偉擬備申請貸款時所用的建議書;又指他在○九年二月至一○年四月期間,洗黑錢逾一百廿八萬元。

法官引述庭上證供指,被告自稱曾偉為協助他改善生活才送贈巨款,且他收款時已離職工銀亞洲;另外曾偉親手將裝有五十萬元現金的密封公文袋交給被告,他指當時現場人多未有詳問,但估計內裏是錢;曾偉稍後再由司機,把內有二百萬元現金的公文袋交給被告,被告回辦公室後即收到曾偉電話,他亦回應:「收咗,多謝!」

法官認為,二人當時既沒確認金額,被告又沒詢問曾偉付款原因,顯示二人早有協議,知道信封內的是錢,亦知該筆錢是被告協助曾偉的報酬。法官又認為雖然金額龐大,但被告仍收取現金,目的為避開追查,故裁定罪成。

另外法官亦就辯方早前申請終止聆訊及阻止廉署的錄影會面呈堂兩事被否決,作出解釋;針對前者,法官指曾偉在案中與被告為共犯關係,除非曾偉認罪,否則不宜為被告做證,故被告未有面對不公平審訊。至於後者,法官指證供顯示廉署人員有向被告解釋他享有的權力,又讓他致電妻子,而他身為富經驗的銀行家亦非頭腦簡單之輩,故有關會面不涉威逼利誘。

案件編號:DCCC 136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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