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強姦案受害人提出民事索償的案件,在海外時有發生,但法律界人士及警隊中人均指出,未有聽聞本港以往有同類索償案件,而將警隊「一哥」列為強姦申索案被告更屬首次。有法律界人士指出,過去鮮有強姦案受害人提出民事索償,是避免作為案件原告而要披露自己身份,故認為今次女事主挺身具名入稟表現勇敢,相信她是認為警隊作為行兇者僱主及旺角警署負責人在事件中有疏忽,故要為自己討回公道。
有資深警官對於女事主控告警隊「一哥」感到驚訝,因為一般刑案受害人若循民事索償,均會直接控告行兇者,要求行兇者為其個人犯罪行為負責,相信今次是首次有刑案受害人狀告警隊。該名警官坦言,明白事件對女事主造成傷害,亦痛斥犯案者可恥,敗壞警隊聲譽,使警隊成為事件「輸家」。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指出,民事索償原告人可選擇向任何一方提出賠償要求,他相信今次女事主控告警務處處長,是因「一哥」作為強姦犯的僱主,亦是旺角警署的場地負責人,或因其疏忽而令到該處不安全使事主遭侵犯,遂要求「一哥」作為警隊的代表作出賠償。
黃國桐又指,由於民事訴訟原告人需披露其姓名,故強姦案受害人入稟索償可算甚為罕有,今次女事主挺身而出,除要討回公道外,亦可透過訴訟,令有關方面加強監管,防止同類事件再發生。
婦女權益聯盟副總幹事伍婉婷認為,女性若受欺凌,不應啞忍,應循法律途徑懲處行兇者,並接受適切輔導以減低傷痛;至於有受害人興訟索償,她認為金錢賠償豈能補償精神的傷痛,但若有公職人員干犯罪行令女性受傷害,政府則有責任提供輔導或相關治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