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行政長官,如果在自治範圍之內,其權力隨時大過美國總統。
在美國,一些重要官員的任命必須得到國會的同意。反觀香港,立法會無權過問政府的人事任免權,所以司局長基本上是向行政長官負責,就算主要官員是由北京任命,但工作上亦是向行政長官負責。這是一種簡單垂直的直線行政關係,司局長的老闆就是行政長官。
由於有了這種上下的從屬關係,行政會議如果以司局長為主體骨幹,那就不可能再發揮原本政治架構設計時的功能,行政長官雖然可以廣納眾議,但難保聽完就算;而行政長官的一句可以頂下屬的一萬句,所以不可能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形式工作。
以前港督是英國外派來港,華大洋小,為求在政治上取得認受性,才有這種港督會同行政局之設計。問題是,以前那種共治的模式,現在已完全為選舉政治所取代,行政長官也是以某種選舉形式產生。
物色非官守議員還可以客客氣氣,尊為客卿顧問,惟無論如何變,總不能完全變成行政長官的下屬。英式的內閣制,閣員身份是同僚,首相只是扮演牽頭的角色,兩者並非老闆和下屬的關係,所以內閣制才可以運行。香港根本不是行這套制度,故無論倣效港英或倫敦,都不再切合香港目前的實情。
另一方面,《基本法》白紙黑字寫下行政會議的設計,在不修改《基本法》的前提下,這種問題很難在制度上理順。因此,最終自然是不予改動,行政長官和行會成員將將就就,行政會議繼續是非執董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