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公職人員竊聽條例存漏洞

《電訊條例》訂明,任何人損壞、移走或以任何方式干擾電訊裝置,意圖是截取任何訊息內容,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二萬元及監禁兩年。不過,公職人員不包括在「任何人」之中,他們會改由《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規管。

專員無權聽竊聽內容

立法會議員涂謹申直指法例存有漏洞,因為公職人員只要根據條例取得准許截聽的手令,之後即使違規竊聽,亦毋須負上刑事責任。他指現時根據條例監察公職人員截聽的事務專員,並未被賦予聆聽截聽內容的權力,難以真正履行監察職務。涂促請政府改善現況,「專員冇權聽(竊聽內容),市民反而更易被侵犯私隱!」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亦認為專員權力過低,「(政府)好似乜都唔做,應該關心嘅唔拎出嚟講(指竊聽及偷拍相關問題)。」

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秘書處發言人則表示,由於一○年的周年報告書尚未公開發表,不能提供去年的授權截聽數字。而○七至○九年發出的截取通訊授權,分別為七百九十八、八百零一及八百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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