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位於元朗新圍村的私營骨灰龕場「明月山」,被規劃署指違反土地用途而發出「強制執行通知書」,限令停止存放骨灰,並以違反土地用途為由,向法庭申請收回部分地段。明月山為此提司法覆核,質疑規劃署錯誤詮釋有關土地用途,要求法庭撤銷上述通知書。案件昨於高院原訟庭審訊,法官聽取明月山及政府雙方代表陳詞後押後裁決。
本案申請人是明月山經營者香港生命集團名下的六間公司,亦是明月山所在之元朗牛潭尾地段的地主,集團負責人林衛邦昨到庭旁聽。申請人代表律師指牛潭尾之分區計劃大綱圖,准許把區內土地用作「神龕」,毋須申請審批,認為明月山供奉先人骨灰亦屬神龕一種,屬容許的土地用途。而且明月山並無更改原建築物結構,當局無理由禁止。
惟代表政府的律師則指,神龕與骨灰龕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具宗教性質,後者則專涉殮葬殯儀。政府認為分區計劃大綱圖所講的神龕,是指供奉神祇的小型建築,與骨灰龕不同。
而在有關地區設立骨灰龕,會對附近交通造成難以承受壓力,故署方有理據禁止。
案件編號:
HCAL 3/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