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祖堂司理剷屋判監甩罪

祖堂女司理僱人清拆佔用祖堂地的僭建物,結果佔用人報警。女司理及負責操作挖泥機的工人,更因此惹上官非,因刑毀罪被判監禁但緩刑。兩人不服裁決上訴,高院昨日裁定兩人上訴得直,定罪撤銷。法官指出,原審裁判官忽視了工人僅是按指示工作,有合法辯解免除罪責。而且裁判官既接納佔用人無權佔用地段,便不能指兩上訴人非法毀壞他人財產,故兩人的定罪都應撤銷。

本案兩名上訴人黃瑞清及關炳良,被控在○八年四月十五日,在上水坑頭村一地段,非法損壞屬於案件事主邱水森的兩間鐵皮屋及七十四棵樹木。兩人去年在粉嶺裁判法院受審,被裁判官余焯文判罪成。

證供顯示,涉案地段屬上水「黃開東祖」所有,黃瑞清為該祖堂司理。事主的父親約五十年前起租用地段,但後來再沒交租。事主父親九七年去世後,地段仍被事主佔用。黃在○七年曾要求事主簽新租約,但被拒絕。案發當日黃僱用關炳良開挖泥機,將地段上的鐵皮屋和樹木搗毀。審訊時事主接受辯方盤問期間,坦認既非租客也非地主,最後更承認是「地霸」博取賠償。

被毀財產須合法保管

原訟庭上月審理兩上訴人的上訴申請,法官延至昨日判決,裁定兩人得直。法官指出,原審裁判官在判案書亦同意,事主並非租客、亦無獲准使用地段,故其身份只是「侵入者」。刑事毀壞罪的其中一個元素,是被毀財產必須是由事主「合法保管或控制」,因事主留在地段上的財產,不是事主合法保管,故不能判上訴人有罪。

另外,法官亦指出,法例亦規定受命毀物的人,如相信指示他的人有權毀壞物品,則可免除罪責。

涉案的關炳良在行事前,曾要求黃索取法律意見,獲覆無問題後才答允拆屋,期間更帶同公證行人員全程錄影,這些都顯示關確信黃有權毀壞地段上的物品。但原審裁判官忽視這些證供,亦令原審判決欠妥。

記者昨日聯絡事主邱水森的妻子,她重申邱家已在地段居住多年,對兩名上訴人獲上訴脫罪感到愕然,會跟家人商量並與律師研究判詞。現時邱家已在地段重建鐵皮屋,不過自○八年拆屋事件後,邱家再不敢在那裏居住,只會每日回去向祖先上香,並餵食所養的狗隻。

案件編號: HCMA 730/2010

「Money18免費即秒股票報價網站」現推出8升級功能,財經資訊,實時實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