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改善規管首長級高官離職後再就業的措施

1. 把「延取報酬」納入政府方針及評審準則,評審時當有充分理據,保障公眾利益會凌駕保障個人權利

2. 要求申請再就業高官提供任職政府最後三至六年期間,與準僱主及其相關公司在合約、法律、公務及其他事務上的重要接觸和往來等資料

3. 為各政策局及部門提供審批指引

4. 加強目前由5人組成的離職公務員就業申請諮詢委員會的獨立性,將增加委員會成員至9人;委員會需根據需要召開會議討論申請個案;諮詢委員會的秘書處職能納入公務及司法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諮詢委員會聯合秘書處,該處是獨立於公務員事務局

5. 記錄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就業登記冊登記對象,由現時只限首長級第4級或以上職級人員,擴大至所有首長級人員,登記冊可供市民查閱,也會上載政府網站

6. 獲批准離職就業的官員需向當局提交聘用合約副本,政府會把其需遵守的工作限制,直接通知準僱主;若過檔的官員的職責有重大變更,須事先獲政府批准

7. 放寬發放退休金限制,撤銷了公務員退休後再受聘於十六間經刊憲的補助機構,包括醫院管理局、金融管理局、八家專上院校等及再度受聘政府期間,暫停發放長俸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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