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 賴昌星成立廈門遠華集團從事走私活動。
1999年4月 海關總署接獲有關遠華案的舉報信。
1999年4月20日 時任國務院總理朱鎔基下令查處,當局成立「420專案組」。
1999年6月 專案組進駐福建廈門進行調查,多名官員被雙規。
1999年8月 賴舉家經香港逃往加拿大。
2000年 賴昌星向加國申請政治庇護,同年11月被加國警方指違法居留。
2001年3月 遠華案初步審結,中國官方公布全案涉830億元,近千人遭立案調查,當中近300人被究責,21人判死刑或死緩。
2001年7月3日 加國開審賴違法居留案,賴受審期間大爆案件涉及中共高層權鬥。
2002年6月 加國裁定賴與妻兒不獲難民資格,賴上訴。
2004年2月 加國聯邦法院維持賴不獲難民資格判決。
2006年6月 加國啟動遣返程序,賴提出延緩遣返申請。
2007年2月13日 中紀委承諾賴昌星返國不會判死。
2009年8月6日 賴首次表示願返國受審。
2010年6月 中加簽署《打擊犯罪合作諒解備忘錄》;中國領導人訪加促遣返賴昌星。
2011年7月7日 賴被加國邊境管理局拘留。
2011年7月21日 加國聯邦法院開審延緩遣返聆訊,判賴敗訴,須遣返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