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傭工向法院爭取在香港工作滿七年有永久居留權,有人擔心,大量外傭獲得永久居留權,將影響香港的人口結構、福利與教育,以至日後香港的整體規劃。
以上問題緣由有批評者認為,部分針對外傭的《入境條例》違反《基本法》第二十四條永久居民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現有大約三十萬外傭逗留香港超過七年,如果按《基本法》的「七年之限」,理應獲得永久居民資格。
不過,熟悉法律的學者認為,《入境條例》並沒有違反《基本法》。非中國籍人士獲得香港永久居民資格有三個要求,第一是持有有效旅行證件,第二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第三是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
所謂「通常居住」,根據《入境條例》的定義,是該人合法地、自願地和以定居為目的在香港居住,外傭取得的是工作簽證,是工作目的而非定居目的;而考慮到他們的家庭都在出生地,他們要把工資寄回出生地等因素,他們就更非以香港作為永久居住地。
而有人說,《入境條例》將外傭排除於「通常居住」在香港人士,可能構成歧視罪或者是違反人權法。不過,法律學者認為這指控不成立。因為根據國際法,每一個國家都可以有不同的入境政策,香港作為獨立的司法管轄區,自然有權按照自身實際情況制訂入境政策,涉及外傭的政策如得合理解釋,並不構成違反人權法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