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社會福利署綜援申請資格機制的兩宗司法覆核上訴案,昨日高院處理涉及一年內離港不可超過五十六天申請資格的個案,該案申請人是回流港漢,去年獲判勝訴,社署不服提出上訴。社署律師代表指有關限制能有效杜絕濫用綜援,加上社署是有有效的豁免基制,因此限制屬合情合理。
兩宗司法覆核的申請人分別是內地新移民婦人孔允明(六十二歲)及失業回流港漢游文輝(六十六歲),孔允明一案的上訴陳詞日前已完成,法庭昨日處理游文輝一案,社署在該案被判敗訴故提出上訴。
代表社署的英國御用大狀彭力克陳詞指,社署規定申請綜援者,一年內離港不可超過五十六天的資格合乎情理,可確保綜援金落入最需要者手上,杜絕有人濫用的情況。加上社署有完善有效的豁免基制,根據社署數字顯示,平均每年申請綜援的個案中,只有百分之二的申請者,因未能符合留港日數的規定而遭拒發,而當中百分之四點七的拒絕個案提出豁免,當中有近七成最終成功獲頒豁免,獲發綜援金。彭認為即使有個別需要者因條款被拒批,但最後亦可循豁免基制獲救助。
案件編號:CACV 185/2009及153/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