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名歌星甄妮○五年委託好友洪同傑出售她名下逾二千萬元的赤柱豪宅,惟交易最終告吹,已簽下臨時買賣合約的買家遂向二人追討一百一十萬元退訂損失。法庭去年裁定只有洪需負擔賠償損失,洪不服早前在高院上訴即時獲判得直。法庭昨下達甄妮由贏變輸理據的判詞,指甄並沒有向洪作出任何指示,以限制洪出售單位,故裁定洪上訴得直,下令改由甄妮一方作出賠償及負擔堂費。
上訴人洪同傑,是甄妮多年的朋友。判詞透露,甄○五年以名下的豐偉國際有限公司名義,買入涉案的赤柱浪琴園一單位及車位。洪○八年初以豐偉國際的代理人名義,與原告惠國有限公司簽約以二千二百萬元賣樓。但簽約後甄表示從無授權洪賣樓,交易告吹,按合約協議,惠國除可獲退回一百一十萬元細訂外,還可獲同值的賠償。
上訴庭在判詞指,甄一直辯稱她只想洪代她與買家洽商,但並沒有授權洪把單位出售,而她的證供亦沒有說明,若她授權洪至叫價階段,洪是否有權代她作出決定。觀乎原審時證供,認為甄在與洪的電話對話中,已口頭批准洪出售單位,亦未見她就這批准作出任何限制,若甄認為洪有越權之嫌,她亦須提出證據以作證明。故上訴庭考慮上述情況後,裁定洪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CACV 176/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