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例取消「起刑點」規定

【本報綜合報道】根據內地以往法例,即使有人走私物品至內地,若物品所涉稅款不超過五萬元人民幣,不會構成刑事犯罪,只需罰款處理;但內地今年五月一日起實施新例,取消了有關五萬元人民幣的「起刑點」規定,只要被截獲者在一年內曾兩度走私遭行政處罰,不論金額,第三次被發現走私時,便會被判刑事拘留。以今次被處罰的黃姓港人為例,他三次走私貨物,即使逃避內地關稅總額只有一萬多元,亦難逃刑事拘留的處分。

根據內地法例,個人攜帶出入境物品的限制,僅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然而內地傳媒引述當地前線關員指,實際操作中很難確定商品是否自用,而部分職業水貨客向來只攜帶涉及稅款少於五萬元的貨物,因為他們即使被捉,也只需罰款,未幾又可「捲土重來」。

一年內三度走私即重罰

不過,內地今年五月一日實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五萬元的界線,即任何人只要一年內三次被揭發走私,便會被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要繳付罰款,款額為走私貨物涉及稅額的一倍以上至五倍以下不等,處罰性質亦會由首兩次的「行政違法行為」改為「刑事犯罪行為」。

事實上,部分水貨客被內地海關截獲時甚至會暴力相向,據知今年至今,深圳口岸發生逾十宗暴力抗拒海關執法案件。新例實施後,以深圳關區為例,今年五月於旅檢渠道查獲的走私案,較去年同期下降近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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