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歲女學生聲稱在深圳認識一名男子,兩日後二人結伴返港時,在她知情的情況下替男方拿着一個載有冰毒的紙袋,大模廝樣進入港境。當她被香港海關海關查問時,竟直認紙袋內是毒品而被捕。她昨在高院承認一項販毒罪,但仍堅稱該紙袋內的毒品不屬於她,便毋須負責。法官則指她的說法令人難以置信,最後重判她入獄十一年。
法官判刑時指,被告的罪行會令他人沉淪毒海、萬劫不復,必須判阻嚇性刑罰;被告年紀輕不能作為輕判理由,她明知是毒品仍幫人帶,更令人難以理解,不過要對年輕人重判,始終感到惋惜。法官最後根據涉案毒品分量,以及案件涉及跨境運毒元素,認為量刑起點是十六年半,但因被告認罪而酌量減至上述刑期。
報稱學生的被告王雅有初中程度,剛於本月初在獄中度過其十八歲生日,她昨應訊時束着馬尾,樣貌比實際年齡更稚氣,聞判後即拿紙巾拭淚,但無太激動反應。庭上透露她十年前由內地來港,到港不久父母便離異,案發時她與母親同住,其家人昨亦有到庭旁聽,狀甚擔心。
控罪指被告在去年八月廿五日,於落馬洲管制站販運四百六十克冰毒。案情指事發凌晨二時,被告經「毋需申報」通道準備入境時,遭海關人員截查,要求她將其手提袋及一個紅色紙袋放上X光機檢查。被告拒放紙袋並表示袋內物品「非常重要」。關員遂將她帶往另一處再作檢查。結果關員打開紙袋,發現裏面有兩個黑膠袋,黑膠袋內則有卅六個載有冰毒的小膠袋。
關員再問被告知否膠袋內載着甚麼時,被告竟然回答:「毒品囉,唔係我嘅,係亞明嘅。」關員即時拘捕她。她其後在錄口供時表示,案發前兩日她與母親前往深圳修甲,其母之後先走,她則留在一間休閒中心,並識了一名叫亞明的男子。
她聲稱被捕前原與亞明一同過境,但亞明在過e道前要綁鞋帶,要她幫手拿那個亞明說是「非常重要、必須小心」的紙袋過關,她遂幫亞明拿,由於她相信袋內應是毒品,因此沒拿去作X光檢查。
對於被告聲稱認識亞明兩日便替對方運毒,而且不收酬勞,法官坦言對此感難以相信,而辯方律師對此點亦表贊同。辯方求情時指,曾多次詢問被告犯案原因,但對方卻一直堅持以為只要毒品不是她的,便不會有事;辯方表示只能形容被告甚為愚蠢。
案件編號:HCCC 420/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