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曾蔭權三月出席公開活動時,疑遭兩名社民連成員示威「撞到」,涉案兩名被告經審訊後,昨於九龍城法院被裁定一項擾亂公眾秩序罪表證成立。兩人不作自辯及不傳召證人,辯方結案陳詞時指無證據顯示首被告與曾蔭權有身體接觸;控方則指兩被告的行為令人擔心會受到傷害,案件延至下月十一日續陳詞。
首被告黃俊杰(廿五歲,報稱廚師)及次被告黃浩銘(廿二歲,報稱學生)昨被裁定表證成立。辯方日前反對將一名警長作供所指,首被告在未被警誡下承認不小心撞到曾蔭權(下稱曾)的證供呈堂,裁判官昨對此裁定,因未能確定首被告招供的自願性,故否決將該項證供呈堂。
辯方結案陳詞指,從錄影片段所見兩名被告沒有主動衝擊他人,只是工作人員主動攔截及制約二人。片段及證人證供均沒有交代首被告與曾有任何身體接觸,首被告其實有多次機會接觸到曾,但他沒有這樣做。辯方又指次被告手持飯盒及飯糰,只是用作表達訴求,沒有拋擲的動作或意圖,曾經過次被告時亦只是一直微笑;但裁判官回應稱:「坦白講,我哋大多數時間見到曾蔭權都係咁嘅表情!」辯方續指被告的行為只是表達訴求。
案件編號:KCCC 2154/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