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揚文字:為何二十三條立法成「燙手山芋」?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本來,香港作為法治社會,理應「有法必依」,既然《基本法》規定香港要就國家安全「自行立法」,為何二十三條立法卻成了「燙手山芋」?不妨回顧一下。

二○○二年中,時任國務院副總理錢其琛表示,中央希望香港盡快落實《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二年九月,港府頒布《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諮詢文件》,擬將分散於《香港法例》內多項相關條文集中,並重新草擬一條《國家安全法》,對叛國罪、分裂國家行為、煽動叛亂罪、顛覆國家罪及竊取國家機密五項罪行明確立法。諮詢啟動後,建制派人士和社團支持,但大部分市民憂慮該項法例可能會影響港人的人權和自由,社會頓呈空前分化。

焦頭爛額 避之則吉

其實,當年香港正經歷着亞洲金融風暴引致的連續多年通縮,數以萬計的房屋業主做了「負資產」,數以十萬計股民成了「大閘蟹」,更有「沙士」疫症肆虐,奪去近三百條人命,人心惶惶,百業蕭條,高官醜聞又接二連三,民間對港府施政不滿已達頂點。政府不審時度勢,在最不恰當之時推二十三條立法,送給反對派千載難逢的機會,造成○三年「七一」五十萬人上街反對立法的浩大場面,轟動海內外,使中央大吃一驚。嗣後,建制派的自由黨看清民意,以黨主席辭去行政會議成員的高姿態反對如期二讀《國家安全法》。鑑於失去關鍵少數,政府只好宣布押後立法,隨後撤回草案,並承諾先搞好經濟,達到共識後才再行立法。

○五年中,曾蔭權取代「腳痛」辭職的董建華出任特首,然終其任期,二十三條立法並未提上議程。去年曾蔭權在立法會發表施政報告,表示注意到香港社會近期圍繞《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有不同意見,其中比較多的意見認為,本屆政府應在未來一年多的任期內集中精力發展經濟,改善民生,着力保持香港社會的繁榮穩定與發展,故此可延後啟動立法。經過反覆研究後,決定在本屆政府任期內,不啟動《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

最近,三位「疑似特首參選人」中,只有全國人大常委范徐麗泰輕輕一句「《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並非洪水猛獸」,其他兩位即政務司司長唐英年、行政會議召集人梁振英則不敢表態,可見二十三條立法是何等敏感!

回歸十四年了,對於二十三條立法,第一位特首碰得焦頭爛額,鎩羽而歸;第二位特首「側側膊,唔多覺」,避之則吉;來屆「疑似特首參選人」則對此議題「避得一時得一時」。坊間有人笑稱二十三條立法乃「死亡之吻」:民建聯撐二十三條立法,○三年的區議會選舉席位即時丟了三分之一,黨主席曾鈺成引咎辭職,副主席葉國謙也失去觀龍樓議席;相反,「七一」反二十三條立法「一戰成名」的「四十五條關注組」(後組成公民黨)幾位大狀,在○四年立法會大選中全線告捷;至於在二十三條立法前夕「反戈一擊」的自由黨主席田北俊、副主席周梁淑怡,更以「人民英雄」姿態贏得立法會直選議席!

平心而論,當今世界各國均有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進行立法,所有主權國家法律都就「維護國家安全」作出具體闡述,各國都對類似《基本法》二十三條列舉的七項罪行「零容忍」及規定相應刑罰。號稱「頭號民主國家」的美國在遭受「九一一」恐怖襲擊之後出台的《愛國法》,比○三年香港原擬提出的《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嚴苛得多,對公民權利諸多掣肘,可人家何曾反對過就國家安全立法?誰不認為國家安全立法乃天經地義?須知道,香港回歸祖國後,實行「一國兩制」,「一國」是前提。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是香港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是香港社會的共同責任,也是港人作為中國人的國民責任!

在中國現代史上,也發生過一九五九年的西藏叛亂、二○○八年的拉薩騷亂、陳水扁在台灣推動的「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的「公民投票」,以及二○○九年的新疆暴亂,台獨、藏獨、疆獨乃至蒙獨等勢力對國家安全的威脅都是現實的。

從外部環境而言,雖說和平、發展成為世界主流,但中國周邊不見得安寧:朝鮮半島仍是「火藥桶」,可能會將中國拖下水;日本非法佔據釣魚島,在東海得寸進尺,在《美日安保條約》庇護下不時「亮劍」;南海方面,越南、菲律賓等挾美自重,愈來愈囂張;印度佔我藏南地區且撐達賴集團「搞搞震」;加上外國勢力從未停止干預香港事務,並無孔不入地滲透香港搜集中國情報,已屬司空見慣,中國國家安全豈能高枕無憂?

不過,香港就國家安全遲遲未能立法,且二十三條立法成了「燙手山芋」,究竟阻力何在?說到底還是「兩制」價值觀的差異所致。

定義不清 難以接受

《基本法》二十三條所提到的煽動叛亂、顛覆國家政權及竊取國家機密等罪名,其含義是甚麼呢?內地和香港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尺度。因為事關國家安全,按照「國家標準」,劉曉波六篇文章中的六句政見就成了「顛覆國家政權」,要判十一年監禁;譚作人追查汶川大地震豆腐渣工程和核實遇難學童資料也是「顛覆國家政權」,判五年徒刑;徐澤榮追尋幾十年前的朝鮮戰爭真相,儘管美國、蘇聯的絕密檔案早已天下皆知,仍以「洩露國家機密」罪重判十三年牢獄;趙連海以毒奶粉受害兒童家長身份查究中國乳製品工業協會餘下的二億元賠償基金下落,竟被告知此乃國家機密而不許碰,趙亦因此遭公安扣留到半夜。這一切都令崇尚法治的香港同胞感到無法理解,不可接受。如果這一套定罪邏輯搬到香港的話,香港「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豈不是灰飛煙滅?屆時只會有「一國一制」而無「一國兩制」,試問港人能認同如此的「國家安全」概念嗎?當然不能!試問港人會容許以這套概念為依據去進行二十三條立法嗎?當然不會!

儘管內地終止「階級鬥爭為綱」、實行改革開放已有三十餘年,但內地涉及國家安全領域的司法運作,特別是近年以維穩壓維權、防止「茉莉花革命」時,「煽動」、「顛覆」、「竊密」帽子更是滿天飛,令港人側目。如果說○三年香港人對二十三條立法抱抗拒態度的話,那麼,經過近年內地對港人眼中的維權人士劉曉波、譚作人、胡佳、陳光誠、趙連海、艾未未、冉雲飛等人扣以「煽動」、「顛覆」以及其他罪名加以打壓之後,港人對內地涉及「煽動」、「顛覆」、「竊密」的概念及定義自然與「莫須有」畫上等號,兩地理解相差十萬八千里!因此,港人對二十三條立法的抗拒態度比之○三年有過之而無不及,這是不幸的,也是必然的!從這個角度看,香港《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的深層次阻力正是來自「阿爺」!

香港是中國的香港。香港人是愛國的,也是維護國家安全的,也認同要就國家安全立法,但要清晰釐定國家安全的相關定義,絕對不能移植內地一套標準,不能影響、削弱香港的人權和言論自由,這是問題核心。

常言道:「身教重於言教。」中央對特區亦是如此。只要內地政治民主、法制健全,對「煽動」、「顛覆」、「竊密」的定罪令人信服,符合民主、自由、法治、人權的普世價值,尊重國家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那時候,兩地對損害國家安全的「七宗罪」內涵理解趨於一致了,罪與非罪界定都「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了,《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自然就「瓜熟蒂落,水到渠成」!

劉夢熊

newnew@oriental.com.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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