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曾蔭權遇襲案 被告稱失足

【本報訊】曾蔭權今年三月出席公開活動時,疑遇上兩名社民連成員示威「衝擊」,曾事後聲稱心口痛要入院驗傷,而兩名成員則被控一項擾亂公眾秩序罪,案件昨於九龍城法院開審。當日負責保護曾的警方保護要人組(俗稱G4)成員供稱,到達會場門外後,首被告黃俊杰突衝到曾面前,曾則大叫:「做乜撞我!」他與保安立即分開兩人,並看見曾按着左胸及指着黃。負責調查的警員則供稱,黃在未有警誡下向他表示不小心接觸到曾的肩膊。

次被告手持飯盒衝出

首被告黃俊杰(廿五歲,報稱廚師)及次被告黃浩銘(廿二歲,報稱學生)同被控於今年三月一日在香港科學館的廣場及入口處作出擾亂公眾秩序行為。

控方先播出由社民連提供、長約兩分鐘的當日示威情況片段,見到兩名被告與其他人不斷衝向曾蔭權(下稱曾)身邊及高叫口號,保安及警員等則嘗試阻擋;片段又見次被告手持一盒飯,企圖衝向曾,但片段沒有拍到曾聲稱遇襲的情形。

當日負責保護曾蔭權的保護要人組署理總督察汪智誠供稱,他陪同曾到達科學館門外遇到示威者,他們進入科學館玻璃門後,首被告從他左手邊閃過,並在曾前面相距不足一個身位擋着,曾大叫:「做乜撞我!」汪立即伸出左手隔開兩人,女保安則推開首被告。汪又見到曾指着首被告稱:「呢位先生!」並用手按着左胸。

警署警長阮煥強則供稱,當日下午五時許接獲指示到科學館平台,一名同袍將首被告移交給他,阮帶對方到一旁作初步調查。由於他不知是否已有其他警員警誡過首被告,故當時他沒有警誡對方。

阮指出首被告當時對他說,前一天透過社交網站得知曾會到場,遂獨自到來想表達意見,不過走近時因人多才失足撞向曾,手肘碰到曾的肩膀,並表示只是不小心,並非蓄意造成。辯方指首被告當時沒有被警誡,反對上述證供呈堂,裁判官今日對此點作出決定。

案件編號:KCCC 215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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