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6公僕判刑 僅1成革職

【本報訊】公務員事務局資料顯示,在過去五個財政年度,因刑事定罪而被當局紀律處分的公務員共有七百七十六人,所干犯的包括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的罪行、串謀欺詐、盜竊、公職人員行為不當、傷人或謀殺等,當中有七十七人被革職,只有極少數被處分降級。

公務員內部有一套紀律處分機制,如文職及紀律部隊職系公務員干犯輕微不當行為,例如遲到、違反性質輕微的政府規例等,其隸屬部門完成內部調查後,毋須進行正式紀律聆訊,便可向當事人發出口頭或書面警告。

對於屢犯輕微不當行為或干犯較嚴重的不當行為,例如擅離職守、濫用職權、蓄意罔顧正式指令等,又或被法院裁定干犯刑事罪行的公務員,有關部分則會採取正式紀律行動,經初步調查後若有足夠理據,會將個案轉介公務員事務局轄下公務員紀律秘書處按《公務人員(管理)命令》處理。紀律處分包括譴責、嚴厲譴責、降級、迫令退休及革職,亦可根據不當行為或刑事罪行嚴重性,同時施加減薪、暫停或延期增薪、罰款等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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