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沙田博康邨出售公屋單位的八旬婆婆,因不滿所住樓層不設升降機門,令患上右膝骨關節炎的她需每日忍痛行樓梯出入,昨透過平等機會委員會入稟區域法院,指業主立案法團涉嫌違反《殘疾歧視條例》,要求博康邨業主立案法團重新開放升降機到該樓層及書面道歉,並作出賠償。法團認為房屋署卅年前建該大廈時採用有問題的設計,有責任解決問題。平機會回應指,收到當事人投訴後曾調查及調解但不成功,故協助婆婆申請法援及提出訴訟。
案中原告人為朱桂貞(八十歲),被告則為博康邨業主立案法團。入稟狀指原告八三年起住在博康邨博安樓二樓一單位,○二年購入上址。她因患右膝骨關節炎,上落樓梯時均出現劇痛,情況隨着年齡增長日益嚴重。
入稟狀指出,博安樓有三部升降機,二樓及頂樓雖然設有升降機槽,但全部升降機均設定不停該兩層,亦無升降機門,原告離家時需行樓梯到地下,回家則要先乘升降機到三樓,再行樓梯回二樓,其他住客及來訪者亦面對同樣情況,該情況在同邨的博文樓相同。原告指上述情況雖對所有人一視同仁,但殘障人士卻較難克服困難。
原告自○四年已開始投訴,要求被告移走封阻升降機門之牆壁,以及令升降機可在上述樓層停下,但遭到拒絕。至去年三月,被告裝設一部輪椅升降台,方便坐輪椅人士出入二樓,但對於不需坐輪椅的原告卻毫無用處,加上升降台運作時需有操作員及需要預先通知。原告指上述行為屬歧視,令她情感受傷,故要求被告即時向博安樓及博文樓各層提供升降機服務、就歧視行為向她作書面道歉以及賠償。
博康邨業主立案法團主席兼沙田區議員陳國添說,收到朱婆婆要求後,法團曾於○五年召開業主大會表決是否重開博文樓及博安樓二樓與頂樓的門,但因費用達一百一十五萬元,故遭業主否決。他指出,博康邨其中三幢樓宇二樓及頂樓本身不設門,但房署在九十年代為其中一座加裝,剩下博安樓及博文樓未處理;到○二年後更指該兩幢樓已成為租置計劃樓宇,推說問題應由業主自行解決。他斥房署多年來「將個計時炸彈擺喺度,依家終於爆發。」認為房署有責任聘承辦商進行工程,重開有關大廈二樓及頂樓門,他已約見署方進一步商討。他又說一直有跟進問題,對平機會為朱婆婆入稟感到突然及失望。
案件編號:DCEO 4/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