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當舖職員向警行賄俱緩刑

【本報訊】十一間當舖持牌人或經營者,被指在去年農曆年初五,向兩警員提供共約三千元利是,作為對方送朱古力回禮,十一人各被控兩項向訂明人員提供利益罪,案件早前在九龍城法院審訊後,裁判官昨裁定十一被告全部控罪成立,判刑時指案件性質嚴重,原要判各被告監禁,考慮此案特殊,包括當中不涉貪污及屬當舖多年行規等,故判各人入獄三個月但緩刑一年。

兩警脫罪 律政司上訴

案中涉收受利是的兩警員謝劍雄(四十七歲)(圖)及盧家偉(五十四歲),早前審訊後,已被裁定各十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名不成立而脫罪;控方律師昨於庭外透露,律政司就該案已向高院申請案件呈述上訴,月中處理。

涉案十一名男被告涉及十一間當舖,年齡介乎卅三至七十一歲,被控在去年二月十八日分別向兩名警員提供二十至五百元不等的利是。裁判官裁決指,雖然各被告解釋給予利是的理由,是對方送朱古力的回禮或給予新年利是是押業公會的行規等;但裁判官認為所有解釋均難以接受,而且利是的價值明顯高於該些朱古力,不可能是真誠回禮,因此裁定眾被告罪成成立。

辯方律師求情指,眾被告的行為均是行業陋習,且他們對於法例的意識薄弱,以為給予警員不多於五百元便不算犯法。

案件編號:KCCC 194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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