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市民私隱變相合法化

八達通去年出售客戶個人資料圖利引起軒然大波,政府終修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就直銷活動使用個人資料、售賣個人資料及未經當事人同意披露個人資料等三方面有更多規管或加重罰則,其中若違反當事人意願出售個人資料,最高可被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五年。此外又引入拒絕機制,讓市民選擇是否容許個人資料被出售或用於直銷活動。不過,個人資料私隱公署發言人直指,建議有關鍵性缺失,且變相令賣料合法化,有違保障私隱的原則。

修訂條例草案今日刊憲,下周三提交立法會首讀及二讀。根據政府提交立法會的文件,指近期某些企業轉移大量顧客的個人資料予他人作直銷用途,而未有徵求顧客同意,引起社會關注。

違者最高罰百萬監五年

因此為讓當事人在知情下選擇是否容許資料使用者出售個人資料,故引入拒絕機制,要求資料使用者以書面向當事人說明出售資料內容、出售對象及用於何處等,若當事人三十日內無回覆「反對」即當同意,但當事人有權隨時改變主意。有公司以「名單租借」或「資料授權」將客戶資料給予第三者以收取費用或佣金,雖非「出售」,也納入規管之列,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五年。

把個人資料用於直銷的規管也類同,罰則由目前罰款一萬元,大幅提升至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三年;而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並意圖獲取金錢得益,或令當事人蒙受心理傷害,也列作罪行,最高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五年。但新聞活動有免責辯護。此外,當局建議私隱專員跟隨平機會法律協助計劃模式,在訴訟時可安排律師代表申請人,又增訂私隱專員權力和責任。

私隱專員公署則回應指建議有關鍵性缺失,首先是當局容許資料使用者在收集資料後、出售資料前才諮詢當事人,等同「延遲通知」,認為應於收集資料時已知會有關用途。更重要的是,拒絕機制下,沉默、無回應、或因收不到通知而無表示反對者,皆被視作同意個人資料作出售或直銷用途,是變相令賣料合法化,有違保障私隱的原則。

因八達通賣料圖利而入稟法院追討賠償的民協社區主任黃永傑歡迎修訂,但認為部分長者難明白繁複條文,應採取更保險做法,即需客戶主動同意,才能使用他們個人資料於直銷或出售出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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