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綫電視廣播業務總經理陳志雲涉貪案,審訊踏入第七日,控方開始傳召無綫高層作供,首名頂證陳志雲的高層是陳的上司、集團總經理李寶安。李講述發現陳涉貪的來龍去脈,供稱一向不知下屬涉貪,直至去年公司內部有人投訴,李指示內部調查才揭發事件。此外,控方原本想先傳召陳志雲的前上司陳禎祥,但他不在香港,遂先傳召無綫董事總經理「六嬸」方逸華,她最快會在今日出庭。
三名被告為無綫電視廣播業務總經理陳志雲(五十一歲)、思潮廣告制作有限公司唯一董事兼註冊股東叢培崑(廿八歲)和案發時為無綫業務拓展(市場及營業部)主管陳永孫(六十三歲)。三名被告共面對五項控罪,涉及三項與無綫有關的活動。庭上陳志雲與李寶安完全「零接觸」,連眼神交流亦欠奉。控方早上盤問時,陳完全望向右邊的控方律師,未有望向左邊的李。被問及有同事頂證他時,陳志雲只是笑而不答。
李寶安作供透露在○七年受聘為無綫的財務及行政總經理,與陳志雲屬同一職級,後升為集團總經理,成為陳的上司。陳志雲雖是管理層,但仍有幕前演出如《志雲飯局》和《向世界出發》,以及出席客戶的活動。雖然貴為集團總經理,但李坦言起初對涉貪案並不知情,甚至涉及貪污案的《商場版志雲飯局》也是看電視才得知有這個環節。直至○九年《翡翠歌星賀台慶2009》完結,翌年有同事投訴該節目或涉違法行為,李遂指令要內部進行審計,才揭發此案。
原來無綫收取奧海城逾一百萬元,在該商場舉辦○九年底的倒數節目,其中一個環節「志雲飯局」由陳與黎耀祥清談,無綫不允許陳接受第三者利益。但無綫收到消息商場向第三者付款。李便指示會計部職員致電向商場「追數」,再旁敲側擊問對方是否向思潮(次被告的公司)清還欠款,才確定第三者是思潮。控方案情指思潮之後向陳支付逾十一萬元。李強調陳志雲要接受無綫以外的工作,需獲上司書面批准。自他成為陳的上司後,陳曾兩次向他申請接受無綫以外的工作。
此外,去年二月七日陳為其新書《志雲14.2首選》舉行簽書會,有多名無綫藝人出席,其中佘詩曼、楊怡、陳敏之、陳倩揚及楊思琦與無綫簽下經理人合約。李坦言在事後才得知她們出席,在審計時才看到新書。因新書涉及推廣商品,與無綫業務有衝突,李明言一定不會批准陳出版該書。李續指須經藝員部,才可聯絡與無綫有經理人合約的藝人出席公開活動,無綫從中抽佣。不過該批出席的藝人都沒有酬勞,無綫亦無佣可抽。
陳志雲的代表律師反擊李的指控接外間公司須上司批准,與李唇槍舌劍。律師指陳從未與無綫簽下藝人合約,但陳自○六年六月起,主持了一百五十九集的《志雲飯局》,也未有額外收取任何金錢。李反指根據合約,有權指派陳做合理的工作。辯方又指無綫一向知道陳以名人身份接外間的公司,如他曾通知前上司陳禎祥出席外間活動,包括錶行和汽車公司的工作,據悉陳志雲收費約十萬元。李即時反駁:「TVB有好多名人」,強調要根據陳與無綫簽下的合約行事。即使律師三度追問無綫是否知陳接外間的工作,李寶安反謂:「唔好話我『譖氣』」,強調根據合約,陳接外間工作要獲上司書面批准,也不一定每次獲批。
案件編號:DCCC 1214 /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