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曾獲好市民獎的警隊高級督察之妻子,被指毆打家中印尼女傭,經審訊後裁定襲擊致他人身體受傷罪成判予社會服務令。她早前提出上訴,昨在高院原訟庭獲判上訴得直。法官批評原審裁判官黃國輝在審案時過分參與,向部分證人的提問次數,竟然比律師更多,此舉亦令定罪有欠穩妥,故判她罪名撤銷。
上訴人曾懷遠(卅七歲),案發時是一名助產士,但她在本案罪成後辭職,其丈夫是警隊深水埗分區支援小隊指揮官陳誠斌。上訴人原被控在○九年十月三日,在住所毆打印傭致對方嘴角流血。上訴人去年在九龍城法院受審,被原審裁判官黃國輝裁定罪成,判予一百廿小時社會服務令,她今年一月上訴。
法官昨日頒下判詞指,原審裁判官在審訊過程中出現過分參與的情況,以印尼女事主作供為例,控辯雙方共向她發問約四百條問題,但裁判官插口提問的次數便達二百廿多次;而且事主對案情核心的描述,都是在裁判官直接引導下完成。另外,一名接報到場調查的警員,被辯方盤問廿多條問題,裁判官卻問了七十多條;而一名與事主一同報警的朋友,控方向該人發問廿五次,裁判官則發問達四十次。法官認為,裁判官的做法足以讓人覺得他失去應保持中立的立場,令人覺得審訊不公。
此外,法官亦指事主證供可疑之處甚多,例如她曾向警察表示是被男僱主打傷;另外警員指稱事主報案時,有兩名朋友先後到場陪同,但事主作供時則稱只有一名朋友。雖然裁判官在原審時認為這是因事主中英文不流利所引起的誤會,但法官認為證供分歧之大,已不能單以語言障礙作解釋,更令案件出現疑團。基於以上因素,法官認為原審裁決有欠穩妥,判上訴人脫罪。
案件編號: HCMA 668/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