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人權倡納範圍
按法改會轄下慈善組織小組委員會的建議,慈善的定義包括濟貧、促進教育、推廣宗教等,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促進人權等。
社聯行政總裁方敏生昨與百多個社福機構開會後稱,綜合會上意見認為,目前不少機構的宗旨是履行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等,是以人權角度爭取保障,故促進人權應納入慈善範圍;若慈善機構進行的倡導政策工作可貫徹慈善的宗旨,亦應包括在內。
她指,大部分機構認同要加強慈善機構披露財政狀況等資料,提高透明度。同時,會上的意見又認為要清楚界定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因目前慈善機構已分別要向社會福利署、教育局等部門匯報,希望勿疊床架屋,簡化程序,以減輕小型機構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