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監管 倡設獨立機構

【本報訊】本港並無單一法例規管慈善組織,籌款用途亦無任何監管,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慈善組織小組委員會經過三年半研究後,今日發表諮詢文件,據悉將建議參考英國設立獨立監管機構規管所有慈善組織,規定機構進行籌款時要先登記及披露善款用途,提高透明度,並建議訂立《慈善法》。

現時規管籌款活動政出多門,社會福利署負責規管在公眾地方籌款或售賣紀念品等活動,並規定籌款機構需提供審計報告交代款項用途及相關開支等;影視及娛樂事務處則負責監管售賣獎券活動;而組織透過在公眾地方售賣貨品籌款,則需向食物環境衞生署申請臨時小販牌照;至於政黨籌募經費需向民政事務局申請許可證。不過,網上籌款因不涉及在公眾地方進行,目前不受任何部門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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