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管售一手樓 十月提建議

【本報訊】立法規管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督導委員會今年十月將向政府提交建議,小組已就多個範疇達成共識,包括將一手已建成住宅物業一併納入法例規管之列;而若發展商要提供示範單位,應首先提供清水房,而有裝修的示範單位,只可拆除毋須屋宇署事先批准也可拆除的牆或門,不能將示範單位完全「改頭換面」。

立法規管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督導委員會向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提交工作進度報告,經過一連串的討論後,督導委員會大致同意將一手已建成住宅物業,納入擬議法例規管內。

售樓書及價單納監管

委員會亦認同應將售樓說明書的規定納入法例中,即應規定發展商在開售樓宇前至少七天,提供載有特定資料包括建築物總樓面面積寬免及節能效益等的售樓書,並應將「有關臨時買賣合約事宜」和「一手住宅物業買家須知」編排在說明書的首部分。

至於價單方面,委員會同意應增加透明度,首張及隨後的價單應披露更多單位的售價。

針對虛假物業交易問題,委員會認為發展商應在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後一個工作天內披露交易資料,有別於現時規定在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後五個工作天內披露相關資料,發展商亦必須在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後六個工作天內簽訂買賣合約,若逾期未有簽署,發展商應在第七天向公眾披露相關資料。發展商應為每一發展項目設立單一記錄,以備存每宗交易記錄,包括已取消交易的資料,直至項目完成所有轉讓手續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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