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時討論所謂的內地孕婦,其實有兩重含義:一是跟香港了無關係,只是利用香港的醫療設備產子,藉此為子女獲得香港居留權;二是丈夫為香港永久居民,而妻子是內地人。現時,政府的政策是兩者一視同仁,不作區分。
以前的政策,分和不分並無所謂,因為都是先登記、後分娩,丈夫在港生活工作,要登記輕而易舉,到公立醫院登記可以,到私立醫院登記也無妨。
不過,在新的規範下,香港丈夫的內地妻子被視為跟香港全無關係的人士,要和其他內地孕婦競爭。另外,因為公立醫院已經拉閘,港人內地妻子求助無門,惟有轉向私院,但私院的配額早已派光,或者流到內地的中介機構手裏,價錢炒到十幾萬到二十幾萬不等,照這個渠道,一樣是被拒諸門外。
政府的立場是以病人為目標單位,孕婦丈夫的身份不計,孕婦肚裏子女的身份也不計,只要女方不是香港永久居民,就和其他內地孕婦睇齊。真的要比較,這種做法又似欠公道。
我們可以用計分制簡單說明一下。和香港一點關係都沒有的夫婦,兩人一分也沒有;其嬰兒如果未在香港出世就不是香港人,故也是沒有分。如果內地孕婦的丈夫為港人,丈夫可取得一分;胎兒是香港人,同樣有一分;孕婦本人可以循單程證來港團聚,最長大概等多三幾年,故可算有零點七分,加起來就是二點七分。和另一組的零分相比,就可以比較出兩者的不同。
現在的問題是,政府將兩類分數完全不同的人列為一類,怎看也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