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中年婦前年購買港鐵單程票由羅湖入閘,至上水出閘時不成功,港鐵職員翻查其車票紀錄後,指她逾時停留在付車費區,需補購最高額五十一元的單程票。中年婦拒交錢終被票控「沒有繳付車費罪」,去年底被法庭罰款一千零五十一元。她不服昨於高院原訟庭上訴,並將其出入境紀錄呈堂,以證明自己在該段時間曾出境,並非一直停留在付車費區;法官接納有關理據,最終判她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將罰款全數發還予她。
女上訴人凌雯霄(五十三歲),答辯人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發言人昨回應指,法律部門需時研究法庭判詞;又重申根據車票發出條件,任何乘客持有效車票進入付費區內,需在入閘後一百五十分鐘內完成車程,通過出閘機離開付費區,否則可被徵收最高額單程車費五十一元作為附加費。
報稱無業的上訴人指稱,事發在○九年五月廿五日下午三時許,她由羅湖返港,並以廿元購買的港鐵單程票由羅湖入閘,約半小時後搭至上水站欲出閘時未能成功。她往客戶服務中心查詢,職員指其車票顯示她於當日早上六時許由羅湖入閘,未有出閘紀錄,超過出閘時限,遂要求她按規例補購最高額五十一元的單程車票。上訴人拒絕「補飛」,港鐵遂票控她,她去年十一月被定罪及判罰款。她昨上訴時,呈交事發當日香港入境處的出入境紀錄,證明她當日下午一時半經羅湖返內地,並於同日下午三時許再由羅湖返港,以證明車票顯示她同日早上六時許,由羅湖入閘後一直未有出閘的指控並不成立。 案件編號: HCMA 85/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