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番在法院受挫的陳振聰終初嘗在正審中勝利的滋味。他於去年被稅務局追收逾三點四億元欠稅後,聲稱因收不到評稅通知書而未能及時反對,為此提出司法覆核,挑戰稅局拒絕延長其反對期限的決定,高院昨判他勝訴。但法官未有直接下令稅局考慮陳振聰的反對理據,只下令稅局再次決定是否延長陳的反對期限。
稅局於去年一月及二月先後向陳振聰發出廿五份物業稅和利得稅評稅通知書,全寄往他之前聘用的高李葉律師行(下稱高李葉)。陳其後稱,他是在去年四月廿四日從電視看到稅局入稟向他追稅的新聞報道才知道,故未能在一個月限期內反對。稅局去年五月五日把通知書交給陳當時的律師,陳於去年六月四日正式提出反對,但稅局拒絕延長反對期限,陳遂提司法覆核。
法官昨裁決時稱,稅局可選擇派送評稅通知書予納稅人的方法,郵寄是其中一種法例容許的方法,而納稅人亦有責任向稅局更新地址,但陳振聰無向稅局更新地址,稅局根據陳最後一份報稅表地址,把評稅通知書寄到陳曾聘用的高李葉,陳收不到通知書乃咎由自取。
對於陳質疑稅局沒把通知書寄到其他地址,法官並不認同。法官指,陳並無採用確保自己可收到通知的方法,不能怪責稅局,稅局以往把通知書寄到高李葉後都收到稅款,直至前年七月仍收到稅款,稅局於去年一、二月把通知書寄到高李葉已經足夠。
但法官亦指,若納稅人真是對評稅通知書不知情,稅局可延長其反對徵稅期限,但作決定的是稅局,法庭只會考慮其決定是否合理。法官認為稅局只憑高李葉的簽收蓋印、以及沒有派送不到的紀錄,便認定陳已收到通知書,未有考慮到高李葉是否把通知書交給陳振聰,更沒考慮陳是否已收到通知,是考慮不周全。
法官裁定,高李葉已表明不知道是否收過寄給陳振聰的評稅通知書,而陳的女秘書及胞弟陳振鴻又稱無收過,稅局不考慮這些重要證據便拒絕,是不合理決定,故判陳振聰勝訴兼得九成訟費,並下令稅局重新考慮是否延長陳振聰的反對期限。
陳振聰透過公關公司表示,歡迎法庭的裁決,日後會與稅局加強溝通,避免再引起不必要誤會。稅局發言人回應指,稅局需研究法院的判決,現不會對案件作出評論。 案件編號:
HCAL 76 /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