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患先天「玻璃骨」需以輪椅代步的浸會大學社工系女生,因○六年二月在連接商場的天橋發生輪椅意外而向所屬的管理公司索償逾六百萬元案,被告昨於高院盤問女生時,質疑她早前○四年已曾遇上輪椅意外,本案並非她首次從輪椅上拋出受傷。
原告何嘉賢(廿七歲),被告警衛國際有限公司,被告是黃大仙中心與龍翔中心及案發天橋的管理公司。被告代表大律師表示,原告在本案前,即○四年三月亦曾遇上輪椅意外,當時因輪椅前轆被卡住,令她從輪椅上拋出墮地。原告承認此事,並憶述當時需住院十一日;不過她強調該次意外未有造成心理創傷。惟經歷本案的意外後,令她經常產生恐懼感,需接受近七次的心理治療。
被告一方又引述原告的醫療報告,指她於○九年七月覆診時向醫生透露,可自行用兩支拐杖走動。原告解釋,當時活動情況確有些微改善,不過仍需母親輔助下才能以拐杖走動一至兩步。她又補充,首次意外後,令她股骨位置出現骨枯情況。
原告昨日作供完畢,惟主審法官要她繼續到庭旁聽,以便她可即時向其律師提供指示。惟她表示因未能即時預約到復康巴士,所以擔心未能到庭。法官回應指如她因交通問題不能到庭便很可惜,他亦感無奈。陪同原告到庭的何媽媽庭外表示,一般情況下要預早四個月預約始能預約到復康巴士,而她為安排女兒出庭,更早於審訊前七個月預約。
案件編號:HCPI 344/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