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知情人士向傳媒「放料」,謂立法會一個調查委員會一致認同某議員被揭涉嫌行為不當後,「即時公開否認有向女助理示愛,但兩日後又承認曾向對方表示有好感,言論前後不一,有損立法會形象」。
我認為,若這真的是委員會白紙黑字研判,更損立法會形象者,乃該研訊委員會本身。委員會若不把「表示有好感」與「示愛」等同,便不可能達致言論前後不一結論,亦無可能確立議員形象由此受損。
然而,「表示有好感」就是「示愛」嗎?某議員對女助理哪些事情有好感,委員會可有查明?是對其工作表現有好感,抑或是對其容貌體態着迷?若兩者皆是,前者與後者比重為何,以及比重至甚麼程度才有損議員形象?
一連串問題,委員會有能力解答嗎?我相信再世包青天亦愛莫能助。有人把調查一事無成歸咎女事主拒絕作供、有被告無原告,果如是,委員會一旦確定女事主拒絕作供,便應立即解散,而非拖延至今,蓋因繼續研訊有違自然公義。
縱然女事主願意作供,充其量亦只是多點擾攘而已,完全改變不了研訊一事無成的下場,因為何謂「表示有好感」、「示愛」根本無法客觀衡量。有此研訊與否,某議員亦必「前途似錦」。同理,不惜浪費公帑進行研訊,欲「錦上添花」者,亦不過是枉作小人。不論前者抑或後者,皆損害立法會形象,不應再當立法會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