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不簽約實習 亦會違例

《最低工資條例》令一眾年滿二十六歲,有望得到實習機會的學生失望,亦令願意提供實習機會的僱主苦惱。如該些學生不與僱主簽訂僱傭合約,以自願或自僱形式實習,到底又是否可行?

雙方有否從屬關係成關鍵

「實習係為學嘢嘛,就算冇錢(薪金)都冇問題。」身兼職工盟秘書長的立法會議員李卓人表示,年滿二十六歲者可以不與僱主簽訂僱傭合約,以自願形式進行實習。有資深管理人員亦指,年長學生或可以自僱人士身份尋找實習機會。

不過,法律界人士黃國桐認為,法律上有多個試驗點審視勞資雙方是否存在着僱傭關係,例如考慮雙方有否從屬關係及生財工具的提供者,故僱傭關係的確立「唔在於份合約有冇簽」,而是取決於實際處理。

黃又以法律學生的實習問題為例,「佢哋唔係成碌木咁坐喺度,又要聽師傅話又要做嘢,好難講得通冇僱傭關係。」他指,如果僱主以僱員自願或自僱為由不支付最低工資,或會同時觸犯《勞工法例》及《最低工資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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