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頸陳屋須重新村選

新界在今年一月舉行村代表選舉,一名在沙頭角鹿頸陳屋落敗的候選人,在村選後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及選舉呈請,質疑當選者及逾百名新增登記選民,非該村原居民,要求法庭裁定選舉結果無效並下令要更新選民登記冊。高院昨裁定申請人勝訴,宣布村選的結果無效需進行補選;法官同時更意外揭發現行《村代表選舉條例》的潛在問題,原來在該條例所規限下,法庭是無權下令更新有不合資格選民的選民登記冊,如何善後交由政府及立法會處理。

申請人陳志成(七十六歲)於今年一月的鹿頸陳屋村代表選舉中落敗後興訟,質疑該村的當選人陳觀華及另外一百一十五名新登記選民的資格,指他們並非該村原居民,要求推翻選舉結果。與訟一方的陳觀華則辯稱自己和其他受質疑的選民是屬於陳屋叶惠公一支的後人,與訟人除向法庭出示一份舊族譜外,更將一份用電腦編製的族譜及另一份他父親手寫的族譜呈堂為證。

根據雙方依賴的舊族譜的紀錄,「忠惠思三公有子無傳」,陳觀華辯稱「無傳」與「無後」有別;「無後」是指沒有後人,而「無傳」該指沒有紀錄或失去聯絡。法官昨裁決時指,陳觀華的說法並無理據,翻看有關族譜後,「無後」應該是指沒有兒子,而「無傳」則指是兒子尚未娶妻便早死,而他所呈堂的電腦族譜及手寫族譜亦與舊族譜有出入及不可信,認為陳觀華等一百一十六名與訟人並非叶惠公一支的後人,故裁定今年一月的選舉結果無效。

法庭無權下令更新選民冊

雖然要進行補選,但法官表示不能按申請人要求,下令選舉登記主任更新有問題的選民登記冊;法官對此解釋《村代表選舉條例》規定,選舉登記主任須按選舉管理委員會的規例,在每年八月廿七日或之前編製及發表臨時選民登記冊,及在每年十月廿日或之前編製正式選民登記冊,而正式選民登記冊在發表當日生效,直至下一份正式選舉登記冊發表為止。另外,選管會亦規定當局只可在八月廿八日至十月五日期間,聽取有關選民登記的投訴和作出決定。

基於《村代表選舉條例》已為編製選民登記冊的事訂下時間表及框架,若法庭指示選舉登記主任要即時為陳屋的補選,編製一份新的選民登記冊,將會與法例訂明的時間表有衝突;且法例亦無賦予法庭酌情權,對更新選民登記冊作出任何命令。

法官表示,因此補選只能待十月編製了正式的選民登記冊後,或可在十一月進行,這亦不會引起任何實際的不公平。

惟申請人在勝訴後,則要等一段長時間才可進行補選,情況或許未能令人滿意,但這是現行法例框架的缺陷和不足,法庭只能按法例辦事,是否有需要修例去解決這個潛在問題,則要交由行政機關和立法會考慮。

案件編號:HCAL 132 及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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