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宇署前署長蔡宇略位於太子道西的豪宅,因不斷漏水滋擾樓下鄰居多時,食物環境衞生署最終在去年三月向蔡發出《妨擾事故通知》,要求他在廿一天內修葺妥當,惟蔡被指一直沒有改善,事後遭食環署票控。蔡昨日在九龍城法院被裁定不遵從《妨擾事故通知》罪成,被判罰款一千七百五十元。
被告蔡宇略昨離開法庭時被記者問及會否上訴時,蔡表示,會與律師商討和考慮判詞後才決定下一步行動。對於案件的訟費遠高於罰款,蔡回應說:「身為專業工程師有專業道德,確定應該做咩。」
裁判官裁決時指,雖然被告曾找專家指漏水是因四樓裝修工程造成,並非來自被告所住的三樓單位,但無證據支持這一點,裁判官說,被告聲稱自己的主人房也有漏水,由於二樓單位卻沒有類似的水漬,故排除漏水來自四樓。
裁判官續稱,被告雖曾維修工人廁所的污水渠,但漏水情況繼續,直至去年四月被告拆除自己單位的工人廁所坐廁和停止使用工人廁所,漏水情況始有改善。裁判官認為控方專家證人的意見客觀,相信是被告寓所的工人廁所地台和牆身的防水物料欠佳,導致漏水,遂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控方指觸犯有關條例最高罰款是一萬元,一般罰款為一千五百元。辯方律師求情時說,無案底的被告非故意不遵從《妨擾事故通知》,只是他相信自己所找的專家意見,而被告亦非沒有理會漏水的問題。
裁判官判刑時指,有關漏水情況確實嚴重,但認為被告態度合作與當局找出漏水源頭,他事後亦停用工人廁所,避免同類事件發生,故判他罰款一千七百五十元。
案情指,去年一月底,涉案受影響的二樓住戶鄔女士向食環署及屋宇署的聯合辦事處投訴,指其單位廚房天花有漏水。辦事處職員其後作出四次測試,但未能找到漏水源頭,直至於三月一日再作出「蓄水測試」,始找到源頭來自被告單位的工人廁所地台和牆身。食環署在同月五日向被告發出《妨擾事故通知》,要求他在二十一天內修理妥當;被告聲稱已經修葺好,惟漏水情況卻由一分鐘七至十滴惡化至三十滴,食環署最終票控被告。
案件編號:KCS11843/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