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私隱判監罰50萬

八達通去年被揭出賣客戶私隱圖利,經過歷時兩個半月的諮詢,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昨日發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檢討報告,提出近四十項改革建議,包括將任何在未經授權下使用及轉移個人資料作直銷用途和未經授權出售個人資料的行為刑事化,引入讓市民拒絕轉移資料的「拒絕機制」,以及大幅加重相關罪行的刑罰等。議員質疑「拒絕機制」成效,擔心市民會因「眼大睇過龍」而繼續讓直銷公司使用其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亦對當局拒絕予該署刑事調查及檢控權力表示失望。

政制局昨日發表檢討報告,計劃於今年七月向立法會提交相關的修訂草案。針對直銷方面,報告建議規定資料使用者若將市民資料轉移,須先通知對方,有關書面通知的字體亦不可太細,「應該擁有正常視力的人士易於細讀」。報告又建議引入「拒絕機制」,訂明資料使用者收集市民個人資料時,必須向市民提供「不同意」轉移資料的選擇。

私隱署無刑事調查檢控權

根據現行法例,若資料當事人在任何時候向資料使用者作出拒絕,對方須立即停止使用其個人資料作直銷用途。報告建議將現時法例「加碼」,規定若當事人作出拒絕後,可同時要求資料使用者通知獲轉移其個人資料作直銷的人士,立即停止使用該等資料。若資料使用者違反有關規定,或在未獲同意下將資料轉移或用作直銷,最高可被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三年;若使用者違反資料當事人的意願出售其個人資料,或因而導致當事人蒙受損失或心理傷害,更可被判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五年。報告建議授權私隱專員為當事人提供法援進行訴訟,但拒絕賦予專員刑事調查及檢控權。

立法會議員何秀蘭質疑港府引入「拒絕機制」的成效:「你淨係規定佢哋要畀市民剔『我唔同意』,睇唔到或冇剔到就自動變咗同意,咁咪即係搵嗰啲粗心大意嘅市民笨?」她又說,將有關罪行刑事化雖能收阻嚇作用,但鑑於司法程序複雜,相信只有極少數市民會循法律途徑向資料使用者索償,冀港府在源頭根本解決問題。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涂謹申亦批評「拒絕機制」,認為應採用「接受機制」,市民主動選擇「接受」,機構才可轉移其資料。他說單單禁止機構進一步轉移資料並不足夠,應設立機制要求機構供出違規轉移資料的源頭。

保險界議員陳健波對報告表示歡迎,指直銷業在八達通事件後已很難做生意,若再引入「接受機制」,將等同「打沉」直銷業,認為現建議已保障市民私隱和兼顧直銷業生存空間。他又說,有愈來愈多直銷公司改為隨機打電話進行推銷,由於不涉及個人資料,縱然對市民造成滋擾亦無從跟進,冀港府盡快堵塞有關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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